1、拟合并的公司有两个以上原审批机关的,拟解散的公司应当在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之前,向其原审批机关提交因公司合并而解散的申请;
2、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全部承继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债权、债务;
3、拟合并或分立的公司应当自审批机关就同意公司合并或分立作出初步批复之日起十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三十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并应在上述通知书和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公司债务的承继方案(详见《公司法》);
4、拟合并或分立的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拟合并公司的申请人或拟分立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告的证明; 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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