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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处子站 > 通知公告 |
关于在全省开展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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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2003.12.29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七部委《关于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1999]外经贸资发第690号),凡2003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均应参加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自2004年1月1日起,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凭营业执照副本向发照机关领取联合年检报告书,并于4月30日前按规定将年检报告书和其他应提交的文件,送达联合年检各部门进行年检申报。对逾期不申报年检,或经调查发现申报情况弄虚作假,或年检不合格的企业,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直至依法撤销其批准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注:1、2004年1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需凭新版批准证书参加2004年联合年检。自2004年6月1日起,原版批准证书一律停止使用。
2、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请到杭州市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省工商局注册大厅领取联合年检报告书。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杭州海关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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