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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发布时间: 2003-12-16  
  为适应机构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统计工作,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提高联合年检参检率,商务部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换发2004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   我省有关具体工作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一律颁发新版批准证书。   二、对2004年1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换发新版批准证书。   三、自2004年6月1日起,原版批准证书一律停止使用,各外商投资企业均需凭新版批准证书办理有关手续。   四、外商投资企业需凭新版批准证书参加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五、外商投资企业换领新版批准证书时需提交原版批准证书正本、副本原件,原则上应在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六、新版批准证书统一加盖“浙江省人民政府”印章。   七、新版批准证书使用了中文、英文两种文字,下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防伪标记和“商务部”字样的防伪标记,需用紫外线防伪灯识别,请各级审批机关在批准证书管理工作中加以重视。   八、新版批准证书为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存根一份。正本交由外商投资企业保存,副本1由外商投资企业交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副本2交外商投资企业用于办理其它如海关、税务等手续,存根由审批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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