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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3年全省外资统计工作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3-10-24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外经贸联发[2003]54号 各市外经贸局,统计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利用外资统计制度》,贯彻2003年全国外商投资统计工作会议精神,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统计数据质量,现将2003年外资统计工作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外经贸和统计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对本地区及所属县(市、区)外资统计工作的自查。对2003年1-10月的各类定期报表、汇总资料的原始凭证、统计台帐等应按时间顺序进行整理、装订,并与统计数据库中的报表数据和明细数据相对应。重点检查《商务部关于外商直接投资实际使用外资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统进函〔2003〕279号)的执行情况。 二、对自查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如实填报《2003年浙江省外资统计工作自查情况表》及《2003年浙江省外资统计人员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2),由各市外经贸局于11月30日前汇总后连同自查总结上报省外经贸厅和省统计局各一份。 三、省外经贸厅和省统计局将根据各地自查情况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 各市外经贸、统计部门要重视并认真做好这次检查工作,要加强监督和协调,落实专人,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2004年1月1日起,外资统计将由各级发证(统计)点通过审批和统计系统上传的审批、管理明细数据直接汇总得出,对明细数据每季度将进行一次抽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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