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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03-12-10  
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对境外投资进行科学的综合评价分析,全面掌握我国境外投资状况,加强对我国境外投资活动的有效监管,促进境外投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外经贸部对全国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的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负责对所属企业的境外投资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我国企业法人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四条 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绩效评价的工作时间。 

  第五条 对境外企业分服务贸易类、制造业类和资源开发类等三个类别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第六条 境外企业绩效评价的内容分资产运营效益、资产质量、偿债能力、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等五个方面。 
  (一)资产运营效益具体指标为: 
1、净资产收益率=利润(税前)总额/平均股东权益 
2、固定资产增长率=(本年固定资产总额-上一年固定资产总额)/上一年固定资产总额 
3、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平均资产总额 
4、销售利润率=利润总额/销售收入 
  (二)资产质量具体指标为: 
1、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平均资产总额 
2、流动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平均流动资产 
3、固定资产利用率 
  (三)偿债能力具体指标为: 
1、资产负债率=平均负债总额/资产平均总额 
2、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四)发展能力具体指标为: 
1、市场占有率 
2、利润增长率=(本年度利润-上年度利润)/上年度利润 
3、销售增长率=(本年度销售收入-上年度销售收入)/上年度销售收入 
4、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平均员工人数 
(其中,工业增加值是指工业行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结果。按生产法计算的工业增加值等于总产出减去中间投入;按收入法计算的工业增加值等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之和) 
  (五)社会贡献具体指标为 
1、税收(境外企业上缴税收总额) 
2、创汇(境外企业带动国内出口总额) 
3、资源获取数量及金额 
4、净资产增长率=(本年净资产-上一年净资产)/上一年净资产 

  第七条 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于每年4月1日至5月15日收集具体数据,并于5月15日至6月15日利用“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系统软件”对各境外企业进行评价。 
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在接到外经贸部通知后,到外经贸部国外经济合作司领取“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系统”软件和软件使用手册。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结果 

  第八条 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境外企业进行年检的一项重要内容,由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在年检工作中使用。各企业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绩效评价。凡不参加绩效评价的,均视作年检不通过。 
第九条 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于每年6月30日前将绩效评价的结果及原始材料报送外经贸部国外经济合作司。外经贸部将对各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抽样复查。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外经贸部授权,不得将评价结果对外发布。 
第十条 外经贸部负责全国境外投资绩效评价结果的分析、研究和发布。评价结果将作为国家境外投资和境外企业管理政策制订和调整的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设立的企业及境外企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绩效评价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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